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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篇)
发布时间: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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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2023哈尔滨市居民结算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待遇。

一、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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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院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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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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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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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通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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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女性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900元、剖宫产1300元。剖宫产合并其他疾病手术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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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参保居民配偶已经按职工生育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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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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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待遇(简称“两病门诊”)

在“两病”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5%、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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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已经享受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有的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两病”待遇。

2.对因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两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3.“两病”患者可在本统筹区内任意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两病”药品,实行医保直接结算,“两病”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4.长期异地居住的,在“两病”未实行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前,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